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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审议气象灾害条例 拒不安装防雷或罚款3万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长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长春地处松辽平原,气候复杂多变,暴雨(雪)、低温、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发生比较频繁,特别是近年来,受全球气候变暖影响,气候明显异常,气象灾害呈上升趋势。由于灾害性天气的发生发展时间较短,往往使人们措手不及。如何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公众信息网等媒体最快、最广泛地让社会公众特别是处于险境中的群众准确知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为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广播、电视、报刊、公众信息网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长春市处于雷暴易发区域,年平均雷暴日为33天,最多可达61天。每年长春市均有人员遭受雷击伤亡或电子设备击毁的事件发生,直接经济损失都在数百万元以上。为此,在条例中对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定期检测作了具体规定。其中规定,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合格证,擅自投入使用的;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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